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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服务员拿走客人遗落钱包 将2000元现金挥霍一空
- 更新时间:2016-05-14 09:28:07
顾客临走前将钱包落在酒店包间,服务员收拾时见财起意,将钱包里的2000元现金拿走并在当天晚上挥霍一空。近日,芝罘公安分局立交桥派出所以涉嫌盗窃将酒店服务员李某依法处理。
6日晚10点多,烟台市民肖先生和朋友在幸福一家酒店吃饭,酒过三巡,肖先生打车回家,快到家要付钱时,才想起来当时走得急,把包落在酒店了。随后,肖先生返回酒店寻包,然而到了酒店之后,肖先生并没有在包间内找到自己的包,再四下寻找,发现自己的包不知道被谁扔到了窗外,里面的钱包不翼而飞。肖先生回忆说,从吃饭到离开,包间里一直有人,不可能是被同屋的人拿走的,只好报警。
立交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,大堂经理说,这一晚上都是来酒店吃饭的客人,没见到可疑的人。就在大家都感到奇怪时,民警调取的酒店走廊的一段监控录像让窃贼露出马脚。监控显示,就在肖先生一行离开包间后,酒店一名服务员进去收拾房间,可不到一分钟,服务员就从包间里出来。收拾房间不可能这么快,这名服务员有很大的嫌疑。经大堂经理辨认,该服务员就是店里的李某。
经审查,李某交代,当肖先生一行离开后,他进屋收拾卫生时,发现了肖先生遗落在椅背上的包。左右看看没人发现,他便扒拉了一下包,拿出里面的钱,将包顺手扔到窗外。下班后,他拿着2000多元现金带着同事一起出去挥霍一空。目前,李某已因涉嫌盗窃被芝罘警方依法处理。
将顾客落在包间里的物品占为己有,为何定为盗窃,而不是侵占呢?芝罘公安分局立交桥派出所所长王辉介绍,按照有关规定,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背被害人意愿,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或其他平和手段,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。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李某见财起意,将肖先生落在包间的钱包拿走,并窃取了钱包里的现金,占为己有并挥霍,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
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拒不交出的行为,二者的区别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,构成盗窃罪的前提是他人占有财物。本案中,包是顾客的遗忘物,但饭店负责人才具有合法占有遗忘物的权利。如果饭店负责人明知是他人遗落的财物,拒不归还,才构成侵占罪。饭店服务员发现后,应该交给饭店负责人,然而他并没有交给负责人,而是非法占有,则构成盗窃。
6日晚10点多,烟台市民肖先生和朋友在幸福一家酒店吃饭,酒过三巡,肖先生打车回家,快到家要付钱时,才想起来当时走得急,把包落在酒店了。随后,肖先生返回酒店寻包,然而到了酒店之后,肖先生并没有在包间内找到自己的包,再四下寻找,发现自己的包不知道被谁扔到了窗外,里面的钱包不翼而飞。肖先生回忆说,从吃饭到离开,包间里一直有人,不可能是被同屋的人拿走的,只好报警。
立交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,大堂经理说,这一晚上都是来酒店吃饭的客人,没见到可疑的人。就在大家都感到奇怪时,民警调取的酒店走廊的一段监控录像让窃贼露出马脚。监控显示,就在肖先生一行离开包间后,酒店一名服务员进去收拾房间,可不到一分钟,服务员就从包间里出来。收拾房间不可能这么快,这名服务员有很大的嫌疑。经大堂经理辨认,该服务员就是店里的李某。
经审查,李某交代,当肖先生一行离开后,他进屋收拾卫生时,发现了肖先生遗落在椅背上的包。左右看看没人发现,他便扒拉了一下包,拿出里面的钱,将包顺手扔到窗外。下班后,他拿着2000多元现金带着同事一起出去挥霍一空。目前,李某已因涉嫌盗窃被芝罘警方依法处理。
将顾客落在包间里的物品占为己有,为何定为盗窃,而不是侵占呢?芝罘公安分局立交桥派出所所长王辉介绍,按照有关规定,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背被害人意愿,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或其他平和手段,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。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李某见财起意,将肖先生落在包间的钱包拿走,并窃取了钱包里的现金,占为己有并挥霍,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
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遗忘物、埋藏物占为己有,拒不交出的行为,二者的区别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,构成盗窃罪的前提是他人占有财物。本案中,包是顾客的遗忘物,但饭店负责人才具有合法占有遗忘物的权利。如果饭店负责人明知是他人遗落的财物,拒不归还,才构成侵占罪。饭店服务员发现后,应该交给饭店负责人,然而他并没有交给负责人,而是非法占有,则构成盗窃。